《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曾因违法受过行政处罚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受过专项安全培训的人
受过行政处分的人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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