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年
三年
五年
七年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明确,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①特种作业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②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信息虚假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被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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