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在某些情况下不得申请变更登记。下列不属于此类情况的是()。
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锅炉或者使用时间超过15年的锅炉
使用锅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①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②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 ③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④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⑤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⑥存在事故隐患的; ⑦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锅炉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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