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释放源应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二级释放源的是()
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可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贮有可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口处
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二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当出现释放时,仅是偶尔和短期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二级释放源: ①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②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可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③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他孔口处。 ④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