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气瓶充装单位擅自转移被执法机关查封的气瓶,情节严重,其充装许可证于2018年6月30日被依法吊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单位新的许可申请的截止时间为()。
2019年6月30日
2020年6月30日
2021年6月30日
2022年6月30日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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