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法》,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时,可以履行的职权包括()。
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查封扣押权
现场检查权、查封扣押权、行政拘留权
当场处理权、紧急处置权、停水停电权
当场处理权、查封扣押权、停产关闭权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赋予了4项职权:(1)现场检查权;(2)当场处理权;(3)紧急处置权;(4)查封扣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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