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采取的做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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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下达变更指令,要求承包人必须提前竣工并支付,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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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增加合同补充条款,要求承包人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不承担赶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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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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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自行将工期压缩到合同工期的80%,并要求承包人按期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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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1)工程发包时,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将其量化。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