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应按照专用合同的约定执行,但最迟支付的时间是( )。
签订施工合同后30天内
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
收到中标通知书并确认后30天内
实际开工日前14天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釆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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