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工程,关于业主向承包商索赔的说法,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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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未按合同条件要求,无故不向分包人付款,业主无权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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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质量不满足要求,业主另找公司完成的,只可向承包商索赔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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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工程进度太慢,要求承包商赶工时,可索赔业主方工程师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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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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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未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业主可前去办理并索赔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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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在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工程时,除了工程师可向承包商发出批评或警告,要求承包商及时改正外,在许多情况下,工程师可以代表业主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出索赔。1.索赔费用和利润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工程,发生下列损害业主权益或违约的情况时,业主可索赔费用和(或)利润:(1)工程进度太慢,要求承包商赶工时,可索赔工程师的加班费;(2)合同工期已到而工程仍未完工,可索赔误期损害赔偿费;(3)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如不按照工程师的指示拆除不合格工程和材料,不进行返工或不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缺陷,则业主可找另一家公司完成此类工作,并向承包商索赔成本及利润;(4)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工程被拒绝接收,在承包商自费修复后,业主可索赔重新检验费;(5)未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业主可前去办理并扣除或索赔相应的费用;(6)由于合同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施工的性质、范围或进度计划等方面发生变化,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去及时办理保险,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可向承包商索赔;(7)未按合同要求采取合理措施,造成运输道路、桥梁等的破坏;(8)未按合同条件要求,无故不向分包商付款;(9)严重违背合同(如工程进度一拖再拖,质量经常不合格等),工程师一再警告而没有明显改进时,业主可没收履约保函。 2.索赔工期FIDIC于1999年出版的新版合同条件《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规定,当承包商的工程质量不能满足要求,即某项缺陷或损害使工程、区段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时,业主有权延长工程或某一区段的缺陷通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