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其期限为()。
自人员进场之日起至人员出场之日止
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自开工之日起至交工验收合格止
自开工之日起至交付使用止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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