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使用前须经()主持考核合格。
上一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计量法》第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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