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进行()。
定型鉴定
型式批准
样机试验
定型试验
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15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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