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和标准复审由()负责。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标准化法》第29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