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质监机构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应满足()。
能够独立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不少于10名师资人员
不少于8名师资人员
(2023版教材P78)根据《继续教育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省级质监机构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应满足:(1)检测和工程经验丰富,能够独立开展继续教育工作;(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教学、师资等组织管理及评价体系;(3)有不少于10名师资人员;(4)有教学场所、实操场所;(5)收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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