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 条规定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3)项至第(8)项行为之一的, 2 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3)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4)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5)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8)利用通信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9)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