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关于做好2026年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19日 17:21 来源:中迅网校 阅读量:758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近日,吉林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做好2026年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将全省继续教育工作学习模式进行了调整。

关于做好2026年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相关单位:

2025年12月6日起,“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不再作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官方学习平台。2026年1月1日起,该平台将正式停止使用,全省继续教育工作学习模式将随之调整。为统筹做好平台停用与继续教育工作的衔接过渡,进一步优化管理机制,提升继续教育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精神,“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如下:

(一)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承担起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的主体责任,可参照《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参考》(见附件),结合本行业特点和实际需求,经科学论证后,制定本行业继续教育学习管理办法,全面负责组织、管理与监督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活动。

省直各部门(单位)制定的实施办法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市(州)、县(市、区)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须报属地人社部门备案。

(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须依据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实施细则,具体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时登记、学习组织等日常工作。用人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归集与发布及公共服务等工作。

二、内容和学时

(一)课程分类

1.公需科目。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内容。

2.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二)学时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三、时间安排

(一)常规学习时间。2026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各用人单位须统筹组织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按时完成学习。

(二)补学时间。对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完成规定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伤、病、孕等),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核批准后,可在下一年度择期安排补学,并及时完成学时登记和备案工作。

四、学习方式

(一)国家级和省级高级研修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所从事专业,报名参加国家级或省级高级研修班学习,研修学习成果可兑换相应的学时,年度累计兑换不超过40学时,学习合格后发放电子证书。国家级和省级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学习时间以各基地发布的通知为准。

(二)行业主管部门学习平台。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搭建的学习平台进行学习,按行业要求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具体学习时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

(三)教育培训机构学习。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培训机构等各类继续教育机构,可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参加此类学习。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类型学习。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在其制定的办法或细则中明确的各类学习情形,均可纳入继续教育学习范围。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继续教育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确保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序推进。

(二)压实工作责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调动行业主管部门和继续教育基地的积极性,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要切实承担本单位继续教育主体责任,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必要的学习时间。  

(三)规范学时审核。2026年申报职称时,参评人员需在职称申报系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材料”栏中上传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完成XX年度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和相关佐证材料。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各部门及各用人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附件: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参考

原文链接:

https://hrss.jl.gov.cn/gg/202512/t20251209_9369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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