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背景:2015年10月20日,某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为设计施工联营体)按照《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就位于南方地区的某节制闸工程签署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包括远期总体规划方案,第一期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厂区内建安工程总承包。双方合同及其后续补充协议约定:(1)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为不可抗力外的一切风险。(2)工程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24961315.87元;总工期400日历天(包括法定节假日),设计为45日历天,土建及设备安装期为300日历天,调试与测试期为55日历天,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以2017年4月23日为最后完工日期底线(从签订合同日算起,遇到不可抗拒因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工期可相应顺延);乙方承诺合同生效后三日内开始计算工期,设计图纸完成并送有关部门审批后乙方马上进场施工,乙方必须按照乙方投标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备案后实施,如有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并备案。(3)如非不可抗力或非建设方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需负全部责任,每延迟一天应支付合同总价款0.2%的违约金,但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9%,并承担甲方因此而需要增加的监理费用;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4)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期相应顺延。如延误工期情况发生后14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事件1:合同双方关于实际工期发生争议。承包人称设计期为2015年11月21日(发包人提供地址详勘报告之后),结束于2015年12月12日;施工期开始于2016年5月(在施工许可证办理之后),竣工于2017年10月,工期共518天,其中受暴雨、台风和高温无法施工的时间为38天,因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初勘与地址详勘资料有误差,导致桩基础工程和进水泵房沉井的施工方案被迫调整,工期因此延迟了60天;因处理分包队伍纠纷,工期延迟40天;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期延迟30天,故工期合理延迟168天。发包人对此不予确认,认为工程已于2016年2月25日打桩,故承包人所述施工开工时间为2016年5月与事实不符,且工程于2017年12月6日结束。但合同双方均未能提供相关直接证据证实。据查实,当地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显示,该节制闸工程施工开工日期为2016年3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5月1日。竣工验收报告显示,工程验收日期为2019年1月13日,竣工验收结论为该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功能满足设计要求。事件2:关于工程价款结算争议。承包人认为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实际上是"暂估价"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因此应该就桩基础工程和进水泵房沉井的施工方案变更而增加的设计、施工费用予以调整,并计入工程结算款中。事件3:关于工程有否迟延及迟延违约金的争议。承包人不否认工程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但认为受暴雨、台风和高温无法施工的时间38天、地质初勘与地址详勘资料有误差延迟60天、处理分包队伍纠纷工期延迟40天、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期延迟30天,合计168天属于合理期限,不应计算在工期内。但承包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就因地质勘查资料有误和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的工期延误问题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问题】1.该工程实际施工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应该是什么时间?并请说明理由。2.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合同双方一般义务有哪些?3.该工程的结算价款中是否应计入因“桩基础工程和进水泵房沉井的施工方案变更而增加的设计、施工费用”?为什么?4.该工程工期延误违约金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8日 16:11 中迅网校 阅读量:16

【案例4】背景:
2015年10月20日,某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为设计施工联营体)按照《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就位于南方地区的某节制闸工程签署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包括远期总体规划方案,第一期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厂区内建安工程总承包。双方合同及其后续补充协议约定:
(1)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为不可抗力外的一切风险。
(2)工程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24961315.87元;总工期400日历天(包括法定节假日),设计为45日历天,土建及设备安装期为300日历天,调试与测试期为55日历天,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以2017年4月23日为最后完工日期底线(从签订合同日算起,遇到不可抗拒因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工期可相应顺延);乙方承诺合同生效后三日内开始计算工期,设计图纸完成并送有关部门审批后乙方马上进场施工,乙方必须按照乙方投标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备案后实施,如有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并备案。
(3)如非不可抗力或非建设方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需负全部责任,每延迟一天应支付合同总价款0.2%的违约金,但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9%,并承担甲方因此而需要增加的监理费用;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4)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期相应顺延。如延误工期情况发生后14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事件1:合同双方关于实际工期发生争议。承包人称设计期为2015年11月21日(发包人提供地址详勘报告之后),结束于2015年12月12日;施工期开始于2016年5月(在施工许可证办理之后),竣工于2017年10月,工期共518天,其中受暴雨、台风和高温无法施工的时间为38天,因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初勘与地址详勘资料有误差,导致桩基础工程和进水泵房沉井的施工方案被迫调整,工期因此延迟了60天;因处理分包队伍纠纷,工期延迟40天;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期延迟30天,故工期合理延迟168天。发包人对此不予确认,认为工程已于2016年2月25日打桩,故承包人所述施工开工时间为2016年5月与事实不符,且工程于2017年12月6日结束。但合同双方均未能提供相关直接证据证实。据查实,当地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显示,该节制闸工程施工开工日期为2016年3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5月1日。竣工验收报告显示,工程验收日期为2019年1月13日,竣工验收结论为该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功能满足设计要求。
事件2:关于工程价款结算争议。承包人认为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实际上是"暂估价"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因此应该就桩基础工程和进水泵房沉井的施工方案变更而增加的设计、施工费用予以调整,并计入工程结算款中。
事件3:关于工程有否迟延及迟延违约金的争议。承包人不否认工程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但认为受暴雨、台风和高温无法施工的时间38天、地质初勘与地址详勘资料有误差延迟60天、处理分包队伍纠纷工期延迟40天、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期延迟30天,合计168天属于合理期限,不应计算在工期内。但承包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就因地质勘查资料有误和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的工期延误问题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问题】
1.该工程实际施工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应该是什么时间?并请说明理由。
2.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合同双方一般义务有哪些?
3.该工程的结算价款中是否应计入因“桩基础工程和进水泵房沉井的施工方案变更而增加的设计、施工费用”?为什么?
4.该工程工期延误违约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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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题:【案例3】背景:某实施监理的引水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包括A、B、C、D、E五个子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事件1:施工中因地震导致,施工停工1个月,已建工程部分损坏。现场堆放价值50万元的工程材料(承包人负责采购)损毁;部分施工机械损坏,修复费用20万元;现场8人受伤,承包人承担了全部医疗费24万元(其中发包人受伤人员医疗费3万元,承包人受伤人员医疗费21万元);承包人修复损坏工程支出10万元。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交了费用补偿和工程延期申请。事件2:安装的流量计设备由发包人采购。到货后,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对到货设备进行了验收。验收后由承包人入库存放。承包人取货时发现丢了3台套流量计设备,造成损失10.5万元。对此,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流量计设备丢失的责任。专用合同条款对此无任何约定。事件3:受地震影响,发包人正式通知承包人与监理人,缓建尚未施工的子项目E。鉴于无法确定复工时间,发包人随后书面通知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问题】分析事件1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哪些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批准的费用补偿和工程延期各为多少?(不考虑工程保险情况) 下一题:【案例5】背景:某地方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的项目包括土方填筑和砌石护坡。其中土方填筑220万m³,单价为12元/m³,砌石护坡10万m³,单价40元/m³。合同规定:(1)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工程量的变化超过20%时按变更处理。(2)工程施工计划为先填筑,填筑全部完成后再砌石护坡。(3)发包人指定的采石场距工程现场10km,承包人的运输强度为500m³/天。在土方施工中,由于以下事件引起停工:事件1:合同规定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时间为当年的10月3日,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实际移交时间延误到10月8日晚。事件2:10月6日至10月15日工地连降大雨,属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降雨期间全部暂停施工。事件3:10月28日至11月2日,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发生故障,主体工程施工暂停。土方填筑实际完成320万m³,经合同双方协商,对超过合同规定百分比的工程量,单价增加了1元/m³;土方填筑工程量的增加未延长填筑作业天数。承包人填筑设备停产一天损失8000元,人工费7000元。事件4: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采石场开采了4万m³后,该采石场再无石料可采,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自行寻找采石场。承包人另寻采石场发生合理费用5000元。新采石场距工程现场25km,经合同双方协商,石料运输距离每增1km,运费增加2元/m³。采石场变更后,由于运距增加,承包人的运输强度变为435m³/天。采石场变更后,造成施工设备利用率不足并延长了砌石护坡的工作天数,经合同双方协商,从使用新料场开始,按照2000元/天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工程延期中,承包人的管理费、保险费、保函费等损失为5000元/天。【问题】1.监理工程师应批准工程延期多少天?2.土方填筑应结算的工程款是多少?3.承包人应得到费用补偿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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