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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