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其停止销售
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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