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中不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条件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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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张女士于1991年1月份到甲企业后一直在该企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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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王先生于1989年进入乙国有企业工作,2008年3月,该企业改制,王先生已年满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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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李女上已经连续与内企业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时该企业将李女士提升为市场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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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赵先生2010年1月入职工企业后,该企业在2010年11月才与之签订书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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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原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