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两年,关于施工现场监理单位负责人的管控越来越严格,青岛市住建局在最新发文中也明确“监理单位总监不得擅自变更”。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做好全市房屋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促进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落实形成工作合力,监管机制闭环运行,防范工资支付风险,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我市房屋建筑领域推行“企业负责、项目落实、部门监管”的“三位一体”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1.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应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数额或者占工程款比例等,于每月10日前将人工费用拨付至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不低于20%,并满足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求。
2.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工程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可以选择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形式提供担保,也可通过资金共管方式替代。政府投资工程可凭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
(二)压实总包单位主体责任
1.内部机构设立。总包单位应在公司内部设立劳务用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定期对单位承建的房建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内部自检考核,及时发现项目在制度落实层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监督整改纠正。
2.内部体系建立。总包单位应构建和完善公司内部的劳务用工管理培训体系,开工前对项目应落实的各项制度进行培训交底,并定期组织对项目负责人、劳资专管员的培训学习,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规范项目制度落实
(一)资金管理制度落实
1.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存储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要求,自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相关协议书、保函、保险正本需报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3.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期超过一年的建设工程鼓励实行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落实开展过程结算的具体要求。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二)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
1.配备实名制管理硬件设备。项目总包单位应当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按规定配备身份信息采集、生物识别考勤等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对人员进出场进行生物识别考勤;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设备应及时接入“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
2.及时开通使用省平台。我市房建项目实名制管理依托于省平台实施。符合条件的项目总包单位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至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开通省平台账号。取得省平台账号、密码后,施工单位应当于10日内完成设备调试、项目基本信息录入、人员信息采集等基础性工作,具备正常使用省平台条件。
3.项目全员实名制管理。我市房建项目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需全部纳入省平台进行实名制管理,出入施工现场均需通过实名制通道进行考勤,未纳入实名管理及进行实名制考勤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管理或作业活动。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工程项目的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执行。省平台人员考勤记录将作为对建筑市场行为监管以及人员是否履职的重要依据。
4.实名制资料要求。实名制管理实行线上线下“双线”管理,纳入省平台管理的房建项目除进行线上管理外,线下还应具备工人进出场花名册、临时用工花名册、工人劳动合同、工人考勤表、工人工资表、工人退场结算单、临时用工工资结清证明等用工管理相关资料,资料要求闭环管理,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三)明确主要人员责任
1.项目负责人。作为制度落实第一责任人,总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掌握项目制度落实情况,牵头做好资金协调、制度落实、问题整改、隐患摸排等方面工作,并会同各参建单位建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运行机制,制定与工资支付相关应急预案,妥善协调和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2.劳资专管员。项目总包单位应配备不少于1名的劳资专管员,并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布任命文件。劳资专管员对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劳务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规范使用省平台。劳资专管员应不断学习掌握岗位技能,积极主动参加培训学习,规范落实各相关制度,配合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劳务用工管理工作。
3.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项目总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维权信息告示牌应列明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等信息。
(四)严格承发包和人员管理
1.严格建设单位发包管理。严禁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和指定发包。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或生产厂家、供应商。
2.严格施工单位进场审核。项目参建施工单位进场前,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其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等进行审核,满足进场施工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未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或审核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活动。
3.严格施工过程人员管理。施工单位通过进场审核后,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特殊情况需进行变更的,施工单位需将变更人员相关资料报项目监理单位进行审核,严禁出现施工单位实际管理人员与审核通过管理人员不符的情况。项目经理及监理总监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并设置公示牌对分包单位管理人员进行信息公示。
三、加大部门监管力度
(一)实行市场现场两场联动。构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质量、安全监管一线的“探头”作用,及时发现项目参建主体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质量、安全、市场形成监管合力,促进工程建设水平和企业主体行为同步规范、同步提高,实现监管效能的明显提升。
(二)落实分级分类监管。建立项目保障工资支付制度落实及承发包行为规范性标准化评价体系,对在建项目进行评价打分,根据打分情况对项目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对评价较好的项目降低抽查、检查频次并予以适当的信用考核激励。对评价较差的项目增加抽查、检查频次,进行重点监管,并根据存在问题情况进行信用考核处理或行政处罚。
(三)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持续深入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利用穿透式执法,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质量投诉、合同纠纷、欠薪上访的“四类工程”,严查建筑市场行为,重点检查人员资格及履职、合同履约等情况,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以下简称“三包一挂”)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罚尽罚、严查快处。
(四)加大严重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对存在“三包一挂”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按照顶格处理原则进行惩处,启动企业资质核查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实施信用惩戒,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五)健全信用评价体系。修订发布《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细化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建筑市场秩序评价标准,增加评价比重,充分发挥信用约束和激励作用,引导企业和项目增强制度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加强统筹协调,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的角度出发,提高对基础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并结合地区、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推进落实方案,逐步完成“三位一体”工作体系的构建。
(二)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形式,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宣传“三位一体”工作进展和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通过正向引领和反面警示教育,提高全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及时总结评估。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网上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在建项目“三位一体”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企业、项目方面的落实进展和效果,及时发现落实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难点堵点问题,及时评估分析,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确保“三位一体”工作取得实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定期对各区市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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