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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的主要险种
主要险种 | 被保险方 | 承保责任范围 |
建筑工程一切险 |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 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
安装工程一切险 | 安装机器 | |
第三者责任险 | 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 | 意外事故 |
意外伤害险 | 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 | 意外 |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切险 | 投保人 | 国外:承包人 | ||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发包人 | ||||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承包人 | ||||
被保险人 | (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 |||
责任范围 | (1)自然灾害 | 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等 | ||
(2)意外事故 | 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包括火灾和爆炸 | |||
保险期限 | 起始 | ①工地动工②设备材料抵运现场 | 以先发生为准 | |
结束 | ①签发完验收证书②验收合格③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 ④保险终止(最后期限) |
除外责任(高频) |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⑵)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 | 承包范围 | 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建造工程 | |
责任范围(同前) | (1)自然灾害 | 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等 | |
(2)意外事故 | 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包括火灾和爆炸 | ||
除外责任(同前) |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 ||
保险期限 | 以整个工期为保险期限 | ||
从被保险项目被卸至施工地点时起生效到工程预计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 如验收完毕先于保险单列明的终止日,则验收完毕时保险期也终止。 |
(三)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险(改+增)
《建筑法》规定,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施工企业一般办理团体意外伤害险一一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
凡年满16周岁(含16)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从事建筑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1.责任范围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身故保险责任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现场及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保险合同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2.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5)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于术导致的医疗事故;(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8)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9)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等其他类似情况期间;(2)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3)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无有效资质操作施工设备期间。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3.保险期间
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保险期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24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列明。
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或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列明。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
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保险合同期间届满,工程仍未竣工的,需办理续保手续。
在漫长的备考监理之路上,科学合理的备考方法能让复习事半功倍,大家要记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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