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近日,宁夏交通运输厅发布《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日。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属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公路水运工程参建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3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提高试验检测管理水平,保证公路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3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的通知(交安监发〔2017〕1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7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宁夏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改建、扩建等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含连接线)的监理中心试验室、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项目法人路面咨询试验室、业主第三方检测试验室以及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成品梁板的梁板预制场工地试验室。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可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技术特点等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工地试验室实行备案制。由建设单位负责工地试验室备案管理,宁夏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中心(以下简称质量鉴定中心)对备案情况进行核查。由质量鉴定中心负责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成品梁板的预制场试验室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范、规程,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试验检测活动,为工程建设提供真实、准确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
第五条 各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记录和报告要按照《宁夏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记录报告范本》(2022年版)的要求进行统一和规范,确保试验检测数据规范、真实、科学、准确,实现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落实。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设立
第六条 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并按有关规范和合同文件规定的频率开展试验检测活动。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应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且证书应在有效期内。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应由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的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母体检测机构应根据工地试验室检测工作开展需求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在C级及以下的检测机构不宜作为授权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检测机构。
第七条 工地试验室应按中标或划分的合同段单独设立,一个监理机构或施工合同段(路基土建、路面、监理或检测单位)原则上设置一个试验室。同一合同段内施工、监理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开展检测业务的工地试验室不得由同一家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经建设单位同意,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可根据实际情况多项目、多标段合建工地试验室。
第八条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向建设单位提出工地试验室备案申请,建设单位按照程序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后向质量鉴定中心报备《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及证明材料、《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核查表》、《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核查表》及现场核查整改资料(如存在问题整改),质量鉴定中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工地试验室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第九条 工地试验室被授权试验检测项目、参数、试验检测持证人员发生变更的,应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同意后,同步报质量鉴定中心备案。
工地试验室运行过程中发生地址变更、授权机构更换、人员及设备一次性更换率较高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第三章 人员配备
第十条 工地试验室应综合考虑工程特点、工程量大小及工程复杂程度、工期要求等因素,科学合理地配备足够数量的试验检测人员,人员配备应符合附表1(详见原文)的要求。
第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试验室主任)负责制,授权负责人(试验室主任)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授权负责人(试验室主任)必须是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应持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师证书,且具有从事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试验检测人员应持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师证书、助理试验检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专业配置能涵盖工程涉及的专业范围和内容。试验检测人员应注册登记在母体检测机构,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工地试验室。
第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不得聘用上一评价周期内信用较差或差的试验检测人员担任授权负责人(试验室主任),不得聘用上一评价周期内信用差的试验检测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试验检测报告应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由试验室授权负责人(试验室主任)批准。
第四章 仪器设备配置
第十五条 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应满足投标文件承诺要求。应按照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范围内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配置必要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辅助工具。仪器设备配备应符合附表2的规定。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功能、准确度和技术指标均应符合现行规范、规程要求。应按照优化试验检测工作流程、整体布局合理、同步作业不形成相互干扰的原则进行仪器设备布置。
第十七条 工地试验室应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和校准。对可自行校准的仪器或设备,试验室应配备符合量值溯源要求的专用计量器具,并编制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自检自校规程或使用母体机构编制的自检自校规程,依规开展自行校准。
第十八条 工地试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应实行标识管理,包括管理和使用状态两种标识,并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台账,做好使用和维护记录。
第十九条 工地试验室运行过程中,应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及规程修订更新情况,定期核查仪器设备和试验方法是否满足要求。不满足要求时应立即停止相关参数试验检测活动,及时完善相关仪器设备配置。
第五章 环境设置
第二十条 工地试验室应根据工程项目内容和规模进行设置,规划应遵循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组织协调顺畅的原则,既要满足工程质量控制需要,又要满足合理布局、安全环保、环境整洁、交通便利等要求。工作区和生活区应分开设置,工作区总体上可分为功能室、办公室和资料室三部分。
第二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功能室的划分根据工程内容、工程量和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等确定和设立,应符合附表3的规定。使用面积应符合附表4的规定,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和环境条件要求,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使用面积。
第二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用房可新建或租用现有房屋。新建房屋应选择保温、环保、防火材料,并综合考虑极端气候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必要时采取加固处理措施,保证其在使用周期内的安全性。租用房屋应安全、坚固,其空间、面积、通风、采光和保温等条件应满足使用要求。
第二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应设置较完善的排水设施,各功能室根据使用需求铺设上、下水管道,配备水池及地面地漏,水泥混凝土室、石料室等房间地面应设置泄水槽或沉淀池。应采用独立的专用线路集中配电,电线、电缆的布设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保证使用安全。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水源、应急电源,以保证试验检测工作正常、连续开展。
第二十四条 工地试验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化学药品等材料设备、防盗和环保设施,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化学废液、试验破坏构件、废品垃圾等的处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确保人员设备安全和生态环保。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要求,根据各功能室需求和面积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消防砂等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五条 工地试验室标牌应悬挂于醒目处,其内容应与工地试验室印章内容一致。各功能室、办公室和资料室应设置统一规格的门牌标识,对化学药品室等有环境和安全条件要求的区域应设置警示及限入标识。办公室内应悬挂组织机构框图、主要管理制度、人员考勤表、工地晴雨表等,各功能室内应悬挂主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工地试验室的各功能室、办公室和资料室应配备满足相应工作条件的硬件设施。各功能室之间应采用有效隔离措施,避免开展试验时相互干扰。功能室内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操作台,几何尺寸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方便操作;标准养护室墙体和屋顶应进行防潮和保温处理,地面应方便养护水回流,防止地面积水;标准养护室内应配置一定数量的试件存放架,其刚度、尺寸满足使用要求,方便存取;化学室、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室应设置机械强制通风设施;办公室一般应配置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等设备,以具备良好的工作和网络通讯条件;资料室应配置一定数量的金属资料柜,并采取防潮、防虫等措施;工地试验室应配置一定数量的交通工具,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第二十七条 对环境温度、湿度有要求的功能室应符合附表5的规定,应根据室内面积和空间大小,在不影响试验检测结果的位置安装相应功率的空调、加湿器等温湿度控制设备。标准养护室应在不同区域位置悬挂不少于2个经过检定的温湿度计。对温度没有特殊要求的功能室,工作期间夏季不宜高于30℃,冬季不宜低于16℃。
第二十八条 工地试验室应加强试验检测信息化建设,宜采用试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过程管理,满足信息管理系统与外部设备采集系统的信息传输,支持与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对于伺服万能试验机、压力机等自动化程度较高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以及工程施工现场的拌合站、梁场等影响试验检测工作质量的关键部位、关键试验,宜进行数据自动采集上传、智能处理和分析;对环境有较高要求的功能室、养护室,宜进行智能化环境监控;宜采用信息化系统自动处理原始数据,出具格式统一的试验检测报告,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结果可追溯性。
第六章 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质量鉴定中心应当通过“双随机”、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备案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在执法职权范围内对工地试验室相关违规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质量鉴定中心可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检查:
(1)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2)进入工地试验室进行抽查;
(3)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等试验检测行为的,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抄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量鉴定中心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量鉴定中心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检查活动,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守《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指导和监管职责,加强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和指导,并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工地试验室运行期内,母体机构应定期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工地试验室备案审核责任,对工地试验室的检测环境、人员资质、仪器配备、运行质量等是否满足试验检测工作要求严格确认。应加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期间的日常管理和检查,按照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相关规定对其试验检测工作进行检查。
第七章 工地试验室外委试验检测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工地试验室应加强外委试验检测管理,超出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应进行外委,外委试验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并报备质量鉴定中心。
第三十五条 接受外委试验的检测机构应取得《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含相应委托参数),同时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含相应委托参数),且上年度信用等级应为B级及以上。
第三十六条 工地试验室外委试验前应签署委托合同或提供其他委托证明材料,并将接受外委试验的检测机构有关证书复印件等能力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外委试验取样、送样过程应进行监理及施工单位见证,取样数量和试验频率应满足规范要求。工地试验室应对外委试验结果进行确认,并建立外委试验台账。
第三十八条 外委试验委托应遵循回避原则,不得将外委试验工作委托给予委托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试验检测机构。接受外委的试验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工程项目合同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日。
原文链接:
https://jtt.nx.gov.cn/zfxxgk/zfxxgkml/gfxwj/202303/t20230323_4006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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