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竣工日期为()。
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准
以转移占用建设工程之日为准
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准
以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为准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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