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纠纷类型中,受《仲裁法》调整的是()。
劳动争议
继承纠纷
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民商事纠纷
《仲裁法》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另外,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受《仲裁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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