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0155]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当公路水运工程检测人员出现()情况之一,信用评价直接扣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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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试验室或现场检测项目未履行合同擅自撤离的,对工地试验室或现场检测项目负责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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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3,公路水运工程检测人员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信用评价扣40分:(1)有关检测工作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2)非法转让、出租、出借职业资格证书的,对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的扣分;(3)非法转让、出租检测资质证书的,对相应责任人的处理;(4)违规分包或转包检测业务的,对相应责任人的处理;(5)在投标过程中被认定有围标、串标、行贿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或恶意竞争、扰乱检测市场的;捏造事实,虚假恶意投诉、举报的。对相应责任人的处理;(6)被认定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的,对出具数据报告的签字人的处理,检测人员,扣40分;复核或审核人员扣20分;报批准人,扣5分;工地试验室或现场检测项目授权负责人扣5分;(7)发生重大以上的生产安全或质量事故且负有责任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8)工地试验室或现场检测项目未履行合同擅自撤离的,对工地试验室或现场检测项目负责人的处理;(9)所设立的工地试验室或现场检测项目出现得分为0分的,对工地试验室或现场检测项目负责人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