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018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若指定的认证机构因为工作量突增、设备突然发生故障、人员生病或出差等原因,可向其他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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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8条:规定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9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34条: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在指定业务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及时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不得拖延,不得歧视、难委托人,不得牟取不当利益。指定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