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数量制的资格审查中,如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为8个,而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数量为9个,则()。
不需要评分,选其中前3名通过资格审查
需要进行评分,8家均通过资格审查
不需要进行评分,8家均通过资格审查
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规定数量的,均通过资格预审,不再进行评分。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超过规定数量的,审査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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