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包括发包人和勘察人。发包人通常可能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勘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是工程质量保障的基础。因此,国家对勘察合同的勘察人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勘察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承包人的勘察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不能成为承包人。这不仅是因为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技术要求强、事关国计民生等特点,还因为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影响整个工程建设的成败,因此一般的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是无法承担的。(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承包方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且必须在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超越其经营范围订立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建设工程勘察业务需要专门的技术和设备,只有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才能经营。(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而且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