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当报告的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工程建设规模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事故发生后采用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造成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统计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5)事故发生后采用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6)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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