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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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第二十八条规定,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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