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底的编制原则包括:(1)标底编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行业规章,兼顾国家、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利益。(2)标底应符合市场经济环境,反映社会平均先进工效和管理水平。(3)标底应体现工期与费用的关系,反映承包人为实现合理工期而必须采取的施工措施及必须投入的人员、材料和设备所需要的成本。(4)标底编制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质量标准,应体现招标人的质量要求,要体现优质优价。(5)标底应体现招标人对材料采购方式的要求,考虑材料市场价格变化因素。(6)标底应体现工程自然地理条件和施工条件因素。(7)标底应体现工程量大小因素。(8)标底编制必须在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原则上对国家投资的项目,各个合同的标底之和不应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9)一个招标的合同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底的编制方法是以定额法为主,实物量法和其他方法为辅,多种方法并用的综合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