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
30%
60%
70%
80%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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