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不需要进行大修即可继续使用的年限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安全使用不低于50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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