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其正确的做法是()。
通过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指令要求承包人必须提前竣工,并支付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费用
增加合同补充条款要求承包人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发包人不承担赶工费用
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费用
发承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约定提前竣工的赶工费用总额,并各承担50%的费用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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