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发包人在签发进度款结算支付证书后的()天内,按照支付结算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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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签发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照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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