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黄河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由()制定。
国家防汛总指挥部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省人民政府
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人民政府
《防汛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和北三河)、松花江、辽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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