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有关规定,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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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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