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物权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机动车
船舶
航空器
房屋
自行车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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