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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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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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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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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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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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