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不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货物或服务采购的情形有()。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无法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不能事先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主要适用于不能或者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具体为:(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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