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本单位欲以每吨3800元的价格出售螺纹钢100吨,如欲购买,请于5月10日前回复。”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但由于投递错误,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才到达甲处,因已超过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出售给他人。根据《民法典》,关于甲、乙之间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合同成立且己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
合同未成立,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
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权以承诺迟到为由撤销要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