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于2月1日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未组织验收,3月1日工程由发包人接收,4月1日承包人提交了结算文件,发包人迟迟未予结算,6月1日承包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该工程应付款的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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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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