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3月1日,发包人于3月10日向承包方发出开工通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3月20日。接到开工通知后,承包人由于人员、设备未能及时到位,3月30日才正式进场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该项目开工日期应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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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3)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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