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5日,甲材料供应商与丙材料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转让甲对乙施工企业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5日,乙接到甲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关于该债权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
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9月25日生效
丙于9月15日可以向乙主张30万元债权
乙拒绝清偿30万元债务的,丙可以要求甲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9月25日对乙生效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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