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事故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
事故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规定,事故报告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2)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3)事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4)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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