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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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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