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3-2008),若工程建设项目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最长可延期()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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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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