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建筑物质量缺陷,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担连带责任。
所有人和建设单位
使用人和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管理人和施工企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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