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限制进行的活动包括()
建设码头
建设桥梁
铺设跨河管道
铺设跨河电缆
弃置阻碍行洪的物体
限制性规定包括《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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